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設備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工作的試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述的成套設備系指完整的生產線、成套裝置設施(含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成套裝置設施和與國產設備配套組成的成套設備中的進口關鍵設備)。
第三條 一切進口成套設備都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檢驗。未經檢驗的成套設備、材料不準安裝使用。
第四條 進口成套設備,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或者組織實施檢驗;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由商檢機構實施駐現場監督檢查,收用貨單位(包括建設單位,下同)應認真落實各項同檢驗工作,其主管部門應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檢驗機構并經所在地商檢機構考核認可。進口一般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也應指定專職檢驗人員,并經所在地商檢機構考核認可。商檢機構應對大型成套設備的建設現場派員進駐并設置辦公室。
第六條 進口成套設備的質量及技術條件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及在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要求見本細則附件一。
第七條 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應根據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和《檢驗大綱導則》(另發),制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送商檢機構備案。并由商檢機構駐現場辦公室依照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對檢驗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一般成套設備由所在地商檢機構或者由所在地商檢機構會同收用貨單位制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
收用貨單位應于對外貿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商檢機構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第二章 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監裝
第八條 對大型成套設備和在國內不具備檢驗條件,到貨后不能進行解體檢驗的一般成套設備,訂貨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訂明在出口國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條款。
收用貨單位應當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的約定認真落實在出口國裝運前的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商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
第九條 收用貨單位派出執行出國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的人員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須經商檢機構認可后方能承擔出國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的工作。
第十條 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人員按照《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檢查要點》(見附件二)擬定檢驗方案并在出國后予以認真實施。對方案中重要內容實施確有困難,需要修改的,以及檢驗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
第十一條 進口成套設備在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中發現有不符合合同和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發貨方予以返修、換貨、整理或其它妥善處理。出國檢驗人員可根據需要對進口成套設備實施封識管理。
第十二條 出國檢驗人員在實施檢驗中應做好檢驗記錄,并按檢驗項目寫出檢驗報告,由出國檢驗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
第三章 口岸登記
第十三條 進口成套設備到貨后,由收用貨單位或其代理接運單位向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海關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第十四條 進口成套設備在口岸或者到達站卸貨時發現殘損或短缺的,收用貨單位或其代理接運單位應取得承運部門簽證并及時向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申請殘損或者數量鑒定。卸貨單位對殘損部分應分別卸貨,分別存放,防止殘損擴大。
第十五條 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應及時將“到貨流向單”或“到貨通知單”送到貨地商檢機構。
第四章 到貨地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收用貨單位應在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安裝使用地點三日內,持進口到貨通知單、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單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中者其駐現場辦公室申報開箱檢驗。
對開箱后不易恢復包裝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設備等,可根據對外貿易雙方的協議,留待安裝時一并開箱檢驗。
第十七條 經開相檢驗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材料由商檢機構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收用貨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憑《檢驗情況通知單》或者對外貿易雙方會簽并經商檢機構審核備案的“開箱檢驗記錄”等單證發放設備、材料,供安裝使用。
第十八條 對經出國預檢驗、監造的進口成套設備或項目,到貨后經開箱點驗未發現異常情況的,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檢機構對出國預檢驗合格報告及有關證單進行審核后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
(一)經出國檢驗、監督合格,其質量性能在裝運及保管中不會發生變化的;
(二)經出國檢驗、監造合格,在國內不具備檢驗條件的;
(三)經出國檢驗、監造合格,到貨后不能進行解體檢驗的。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按照檢驗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并逐項記錄。商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未經檢驗的進口成套設備、材料和經檢驗不合格的,視情況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單》,并根據需要對有關設備、材料進行封識管理。不合格的設備、材料經技術處理,并向商檢機構重新報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以安裝使用。
第二十條 成套設備的試運轉和試生產的考核,按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收用貨單位進行的,商檢機構實施與收用貨單位共同檢驗或監督檢查;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貿易雙方共同進行的,商檢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經考核合格,貿易雙方驗收簽字,商檢機構簽發合格單位證后,收用貨單位方能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收用貨單位在進口成套設備質量保證期內必須認真做好使用及維修記錄,并在保證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全面檢查,將檢查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商檢機構銷案。發現問題要及時報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
第二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檢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
(一)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
(二)合同約定由貿易雙方檢驗,而賣方代表不在場,由收用貨單位檢驗發現問題的;
(三)貿易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爭議,需由商檢機構復驗或組織復驗的;
(四)賣方代表已簽字認賠,但仍需憑商檢機構的證書向分包廠索賠的;
(五)賣方委托收用貨單位對能修復的設備進行修理后,需商檢機構出具證明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收用貨單位應為商檢機構及派出人員實施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檢驗條件。
第二十四條 商檢機構依照本細則實施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按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收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一
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要求
一、口岸登記的要求
1、核對裝運設備的包裝方式及包裝的件數。
2、核對包裝上所刷的嘜頭標記。
3、檢查包裝的外表是否完好,有無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造成的異常情況的痕跡。
4、檢查裝有設備的包裝的放置方式是否與包裝上的指示與警告標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二、開箱檢驗的要求
1、檢查設備所采取的襯墊、固定、密封、防震防銹、防潮等措施的情況及效果;檢查設備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貨狀態下不應有的異常狀況或異常痕跡。
2、核對設備及設備部件型號、規格、數量;對與成套設備的使用有關的技術文件,核對文本數量與文本類目。
3、按照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對設備、材料進行抽樣,并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制造質量檢驗。合同中包含設備試生產考核所用原材料、輔料的;還應對原材料、輔料進行抽樣檢驗。
三、安裝調試檢驗的要求
1、檢查設備及其部件的安裝尺寸;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檢查設備的主要零部件、連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狀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2、通過對設備的安裝,進一步檢查每臺、套設備及附件的完整性。
3、對已安裝好的設備,結合調試檢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檢查設備的參數。
4、對需在安裝后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的設備,按照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檢驗。
四、試運轉檢驗的要求
1、檢查各套設備在空載或負載狀態下運行的穩定性及實現各種功能的準確性可靠性。
2、檢查設備中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在設定條件下實現安全保護的可靠性。
3、檢查設備在聯動狀態下運行時實現其各種系統功能的可靠性與準確性、系統工作精度、系統工作參數與技術指標。
五、試生產考核檢驗的要求
1、按合同規定的生產條件、工藝條件及考核條件(以下簡稱規定的條件),檢驗設備的工作能力或者生產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產效率。
2、按規定的條件生產或工作時所產生的噪音、粉塵、廢氣、廢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規定的限度內,并且不違反我國有關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
3、對按規定條件生產出的產品的各項質量指標進行檢驗。
4、對按規定條件下運轉的設備的穩定性、可靠性繼續進行檢查。
六、質量保證期檢驗的要求
1、設備是否始終按規定的條件進行日常的生產或工作運行。
2、設備是否得到良好的妥當的維護、保養及正確的操作,因而是不會由于外部的因素影響或者損害其應有的質量特性。
3、設備在得到良好的維護、保養、正確的操作及按規定的條件投入日常運行的情況下,按第五條試生產考核檢驗的要求繼續進行跟蹤檢驗。
附件二
出國予檢驗、監造、監裝要點
1.予檢驗要點
1.1檢驗依據
1.1.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規定的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環境保護和
衛生要求的項目及內容
1.1.2 貿易合同驗收條款規定的設備技術規范和產品技術標準
1.2 根據設備和產品特點制定預檢驗方案
1.2.1 確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程序、檢驗地點和條件
1.2.2 選擇在計量合格有效期內符合檢測精度要求的檢測儀器和檢具
1.3 檢驗內容要點
1.3.1 技術資料(各種說明書、圖紙、隨機軟件、盤、帶質量檢查證書及其他技術文件)
1.3.2 設備附件(隨機附件、輔助裝置、易損備件、專用工具、檢具等)
1.3.3 設備工裝(按有關產品和圖紙資料)
1.3.4 設備主機、附件、工裝、輔助裝置外觀質量檢查(表現處理、漆層、鍍層、裝配、組合,及水、電、油、氣連接狀況等)
1.3.5 設備空載運轉檢查
1.3.6 設備幾何精度檢查
1.3.7 設備技術參數及性能檢測(速度、進給量、電氣電子控制功能安全防護功能等)
1.3.8 設備負荷加工后工作精度檢查(選擇試件加工)
1.3.9 加工工件精度計量或產品性能檢測
1.3.10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壓力部件安全檢查
1.3.11 采用數控、可編程控、微機控制的各控制器的控制顯示數據處理功能檢查
1.3.12 在可能進行聯動運行的系統功能可靠性、準確性,系統工作精度,系統工作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檢查
2、監造檢查要點
2.1 按照安全性,環境保護性強制性檢查要求和不能解體檢查部件確定監造檢查方案
2.2 檢查內容
2.2.1 有關技術、工藝文件、產品圖紙(零部件、產品圖紙,加工裝配工藝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2.2.2 關鍵件的加工材料技術資料(材質理化分析報告,質量合格證書)
2.2.3 關鍵件的加工工藝及流程檢查(精度、公差與配合尺寸等)
2.2.4 關鍵件的加工質量控制體系(設備精度、檢具、質量控制點)
2.2.5 關鍵件的加工精度檢測計量,達到技術規范要求
2.2.6 組裝質量檢查
2.2.7 實施加封識和拍照取證
3、監裝檢查要點
3.1 檢查依據
3.1.1 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規定的,涉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貨物包裝標準要求
3.1.2 貿易合同規定的運輸包裝條款要求
3.1.3 相關包裝標準
3.1.3.1 機床包裝技術條件、儀器儀表包裝技術條件
3.1.3.2 機電產品防震包裝
3.1.3.3 防霉包裝技術要求,機床防潮包裝,機床防銹技術條件
3.1.3.4 包裝儲運圖文標志
3.2 依照檢查依據和運輸方式(海、陸、空運,集裝箱,散箱等)簽署運輸包裝技術協議書(合同書)
3.2.1 包裝箱件選型、用料、結構、尺寸、強度等
3.2.2 包裝環境條件、地點及防雨要求等及相關標志
3.3 包裝箱質量檢查,符合包裝技術協議書要求
3.4 裝箱檢查
3.4.1 主機、附件等裝箱清單核查
3.4.2 主機、附件裝箱就位,底座緊固、支撐等檢查
3.4.3 主機、附件的防銹、防潮、防震、防雨等措施檢查
3.4.4 施加必要的封識和拍照取證
3.4.5 封箱后檢查
3.4.5.1 包裝箱的加固防雨措施檢查,符合貿易合同規定
3.4.5.2 嘜頭標記檢查,符合貿易合同規定
3.4.5.3 包裝儲運圖文標志檢查符合標準要求
3.4.5.4 施加封識標志和拍照取證
3.4.6 集裝箱裝箱檢查
3.4.6.1 集裝箱質量檢查:強度、密封等
3.4.6.2 裝箱堆碼、加固、支撐檢查
3.4.6.3 封箱前拍照取證
3.4.6.4 集裝箱封箱后檢查及拍照取證